《婚姻家庭篇律师帮》是难得一见的高质量好文,律师律师是作者“石娥”笔下的关键人物,精彩桥段值得一看:件的原告或者被告吗?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有可能是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会支持,以最......

《婚姻家庭篇律师帮》在线试读
一、婚约是什么?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与恋爱不同,恋爱不具有婚姻关系约定的确定性,而婚约当事人之间则是确定的婚姻关系的预约,是双方对未来缔结婚姻关系的允诺。婚约与同居不同,婚姻当事人之间只有婚姻的约定,而无婚姻之事实,一般没有同居行为,同居者不一定有婚约关系。
二、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是如何处理婚约问题的?我国《民法典》没有对婚约作出规定。《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法律不规定婚约,不等于当事人之间不可以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要求解除的,可通知对方,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也不必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征对返还财产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第一、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必备要件,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第二、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自便,但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合意,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一切强迫包办的婚约一律无效。
第三、婚约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作出意思表示之后,即可解除婚约。
第四、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在处理时应根据双方交付财物的动机、目的以及财物的价额来判断财物的性质,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将诈骗所得财产归还受害人,构成诈骗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者,无论由何方提出解除婚约,其财产不予退还。
(3)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
三、婚约财产纠纷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律师解答:
婚约财产纠纷需要的证据材料有:
1、婚姻介绍人(媒人)的证言以及当事人亲属、朋友等证言。
2、给付或者定下婚约的录音录像。
3、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过户记录等。
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1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一般应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即给付人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都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基本生活水平。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及家庭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若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及其家庭背负高额债务,虽然给付人的收入能维持基本生活,但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仍然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关系?
彩礼是民间习俗,并未被法律明文禁止,不具有违法性,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违法行为,被法律明文禁止。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给付彩礼的主要标准,一是看当事人意愿,彩礼属于自愿馈赠,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强迫行为;二是依习俗认定,彩礼本质是婚约习俗,民众一般会遵从和认可,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缺乏认同感。当彩礼成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时,被迫给付财物一方有证据(如微信、短信、邮件、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明财物是对方借婚姻索取的,该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恋爱赠与发生在恋爱阶段,有些尚未谈及婚嫁且多为情意表达,而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具有婚姻缔结表示意思,因此双方不具有缔结婚姻表示的消费性馈赠不属于彩礼范围,并可结合给付的目的、给付的时间、给付金额的大小等因素进一步判断。例如,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表情达意赠与对方的财物、交往过程中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特定节日等时点给付对方和家人的礼物礼金、筹办婚礼中宴请亲友的支出费用等一般认定为恋爱赠与而非彩礼。
父母可以成为彩礼返还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吗?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有可能是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
而在诉讼中大多数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会支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也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也没有什么不妥的。
彩礼返还范围要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需要考虑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的返还。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你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所以法官在处理上会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法院公报案例:彩礼起纠纷,该不该返还?看法官如何断案!
一、男女双方为表达感情、人情来往等支出,以价值大小等来判断是否为赠与。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曹某与韩某订立婚约,后因感情不合分手。曹某给韩某方送彩礼68000元、端茶钱4000元、带礼物价值约500元,2022年5月20日曹某通过微信转给韩某520元,2022年9月曹某给韩某购买价值8800元的14PRO 128G紫色手机一部。双方对于带的礼物价值500元、微信转账的520元、赠送的手机争议较大,曹某起诉韩某及其母亲尚某至夏邑法院。
裁判结果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曹某给付韩某彩礼68000元、端茶钱4000元应酌情返还,被告尚月梅是韩某的母亲及接受彩礼方,应承担返还责任。价值约500元礼物以及曹某通过微信转给韩某520元, 系表达感情赠送给被告的礼物,且金额不满3000元,不予支持返还。曹某给韩某购买价值8800元的14PRO 128G紫色手机一部价值过高,属于贵重财物,韩某应当予以返还。判决韩某、尚某退还曹某彩礼款64800元,韩某退还曹某14PRO 128G紫色手机一部(购买时价值8800元)。
典型意义
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往往会出于表达感情或者人情来往,赠送一些价值不大的物品,还有一些请客花费等消费性支出,符合中华民族人情来往风俗,也是赠与者内心最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而对于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往往是男方家庭为迫于风俗所产生的舆论压力,为缔结婚姻交付的,应属于彩礼范畴,符合返还彩礼情形的应原物返还。
二、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应在返还彩礼时予以扣减。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22年2月订立婚约后,张某先后给李某送大礼264000元、上车礼40000元。双方于2023年1月21日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李某将彩礼款中的67000元交付给张某,此外,李某用彩礼款中的18000元用于同居生活期间花费。双方同居不到半年后分居生活,张某要求李某返还240000元,双方形成纠纷。此外同居期间,李某因怀孕流产。
裁判结果
夏邑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张某送给李某的大礼和上车礼应酌情返还。又考虑到李某在同居生活后将彩礼款中的67000元交付给张某,彩礼款中的18000元用于共同生活,该两笔款项应当在应返还的彩礼款中扣除,结合双方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以及李某同居期间怀孕并流产的情况,判决李某退还张某彩礼款169000元。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在如今依然盛行,但随着社会历史发展的变化,一些习惯也在随之改变。如今男方送给女方的彩礼,男女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后,许多女方父母会交由女方带走,女方用彩礼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也比较常见。
在双方同居生活不久后又分居需要返还彩礼款时,法院对于彩礼款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不予支持,该判决平衡了男女双方的利益,防止因规制移风易俗而忽略了女方的财产权益,体现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三、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送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张某与李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8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张某给付李某大礼、见面礼、上车礼共计166000元。2018年9月份,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李某曾于2019年5月22日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6月24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款166000元。
裁判结果
夏邑县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判决不准张某、李某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张某、李某均同意离婚,予以支持。张某婚前因给付彩礼166000元导致生活困难且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张某请求李某返还彩礼款,应酌情予以支持,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李某返还张某彩礼款30000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登记结婚的,男方起诉返还彩礼款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款规定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下,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本案判决是对上述第三款规定的具体应用,对于登记结婚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彩礼有很好的指导作用,确定了返还彩礼的两个硬性标准:一是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二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通常不超过一年应认定为较短。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还会考虑双方是否育有孩子,对于已经生育孩子的,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法官说法
彩礼和嫁妆都是中国传统婚俗中的重要部分。所谓“彩礼”,系中国传统观念中对于婚姻嫁娶的一种风俗习惯,即婚约的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以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属民间订立婚约的形式之一。古代“婚姻六礼”中,“纳征”是第四礼,也叫聘礼、纳币、“过大礼”。只有接受了聘礼方为“女子许嫁”,婚姻才算成立,并不得反悔。
法律不禁止彩礼,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见,作为习俗,其金额和内容应该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而定。
彩礼的真正意义在于传递爱与关怀,是婚姻中情感交流的一种方式。当彩礼被视为敛财手段,那么婚姻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变成一种交易。
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婚约财产纠纷,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天价彩礼”、干预婚姻自由等不良风气,以司法促普法,引导青年自觉抵制高价彩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小说《婚姻家庭篇律师帮》试读结束,继续阅读请看下面!!!
戳我阅读全文